自然血親

圖1 自然血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自然血親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原則上只要屬於同一祖先的後代,彼此間具有血緣關係,不管是不是相同的姓氏,就是自然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祖孫。另外,就算不是同一父母所生,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也算是自然血親[1]

雖然自然血親原則上依照血緣認定,但以下兩種是例外:

有血緣但不是血親
在父母沒有婚姻關係下出生的子女,除非親生父親認領[2],或是生父和生母結婚[3],否則縱使親生父親與子女血脈相連,彼此間仍不是法律上的血親,沒有親屬關係。
沒有血緣卻是血親
如果母親有婚姻關係,即使子女和母親的丈夫沒有血緣關係,法律上會先被推定為婚生子女和父親的關係,在婚生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前,還是法律上的血親[4]

註腳

  1.   林秀雄(2020)《親屬法講義》,修訂5版,頁31。
  2.   民法第1065條:「
    I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II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3.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4.   民法第1063條:「
    I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II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III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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