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代理

圖1 雙方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雙方代理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雙方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同時為本人又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雙方間的代理行為[1]

例如乙授予甲代理權出賣一台車子,丙亦授予甲代理權購買一台車子,後來甲以代理人的身分,為乙丙作成車子的買賣契約

民法第106條[2]原則上規定不得為雙方代理,但有兩個例外:

經本人許諾:民法第106條本文反面解釋所得,像是上述案例中,乙、丙二人事前許諾甲可以在乙丙之間作成車子的買賣契約。
專為履行債務者:民法第106條但書所稱,像是A與B作成土地的買賣契約,A、B請C代理自己申請土地的移轉登記。

若無上述情形,該雙方代理行為為無權代理[3],非經本人事後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4]。像是上述案例中,甲所為之車子買賣契約,不經本人乙、丙承認,對乙、丙不生效力。

註腳

  1.   王澤鑑(2020),《民法總則》,頁554。
  2.   民法第106條:「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3.   王澤鑑(2020),《民法總則》,頁554。陳聰富(2019),《民法總則》,頁380。
  4.   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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