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同時為本人又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雙方間的代理行為[1]。
例如乙授予甲代理權出賣一台車子,丙亦授予甲代理權購買一台車子,後來甲以代理人的身分,為乙丙作成車子的買賣契約。
民法第106條[2]原則上規定不得為雙方代理,但有兩個例外: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