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設置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1],它不是經常設置的組織,而是當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發生「法律見解有歧異時[2]」或「基礎的法律問題有『原則重要性』[3]」這2種情形之一而提案請大法庭處理時,大法庭才會開啟。
大法庭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所以只針對「法律問題」進行討論,不涉及案件事實。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3),《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下)——案件要怎麼進入大法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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