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

大法庭設置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1],它不是經常設置的組織,而是當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發生「法律見解有歧異時[2]」或「基礎的法律問題有『原則重要性』[3]」這2種情形之一而提案請大法庭處理時,大法庭才會開啟。

大法庭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所以只針對「法律問題」進行討論,不涉及案件事實。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3),《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下)——案件要怎麼進入大法庭呢?》。

註腳

  1.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2.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1項:「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第1項:「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3.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3:「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3:「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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