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

圖1 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沒收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國家使用強制力,剝奪犯罪人或是犯罪人以外的人對於跟犯罪有關的東西的所有權,就是沒收[1]照現行法規,是除了刑罰保安處分以外的措施[2]
從沒收的東西來說,可以分成針對違法物品的「違禁物沒收[3]」;針對犯罪時所使用的工具或產物的「犯罪物沒收[4]」;還有針對犯罪得到不法利益的「利得沒收[5]」。
以沒收的對象來說,可以分成對犯罪行為人的沒收,以及「第三人沒收[6]」。

延伸閱讀:
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

 

 

 

 

註腳

  1.   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修訂3版,頁645。
  2.   參考201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修正理由:「……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1項:「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5.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6.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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