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沒收

圖1 利得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利得沒收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利得沒收,是指由國家剝奪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的措施[1]。目的是避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第三人保有透過犯罪所取得的不法利益,所以「必須」要沒收犯罪所得,法院沒有裁量的空間。是刑法上除了刑罰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2]
如果在個案當中無法成功沒收原本的犯罪所得,可以「追徵[3]」跟犯罪所得價值相當的財產來取代。

延伸閱讀:
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   參考201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修正理由:「……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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