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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徵

針對犯罪工具犯罪產物,或犯罪所得進行沒收的時候,可能會因為一些客觀上的因素[1],而無法沒收原本的物品、金錢,例如偷來的錢花掉了,偷來的車遭到分解、變賣,甚至是搶來的食物被吃掉等等。這時就必須「追徵」與這些東西相同價值的替代價額​​​​​​​[2]。意思是說犯罪行為人無法被沒收的犯罪物或犯罪所得有多少價值,就必須要追徵多少。

延伸閱讀:
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

註腳

  1.   例如滅失、加工、消費、混同等原因,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709-710。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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