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跟犯罪有關的物品,包含犯罪時所使用的物品(犯罪工具)、犯罪之後所產製的物品(犯罪產物)進行沒收[1]。犯罪物需不需要沒收,可以由法官依據個案狀況來決定。
這些物品需要跟犯罪有關,但這裡講的「犯罪」,在我國現行法中,只要是跟一個違法的行為有關即可,而不需要犯罪人被判有罪[2]。例如患有思覺失調症的A在失去辨識能力的情況下,拿球棒打壞別人家的狗屋,涉及毀損罪[3]。A可能因為欠缺責任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無罪[4],但還是可以對該球棒沒收;或者B偽造文書之後[5],經過了20年的追訴權時效[6],所以B不會再被追訴、處罰,但還是可以沒收B所偽造出來的文書。
延伸閱讀: 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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