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

指依照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的軍官、士官、士兵[1],也包含4個月的軍事訓練役[2]。不包含已經退伍的後備軍人及替代役[3]。現役軍人在戰時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的犯罪,會適用軍事審判法的程序規定。

延伸閱讀:
方冠婷(2021),《軍法是什麼?只要是軍人就要適用軍法嗎?》。

註腳

  1.   軍事審判法第2條:「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陸海空軍刑法第6條:「本法所稱現役軍人,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2.   兵役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兵役法第16條之1第1項:「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
  3.   兵役法第24條第1項:「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兵役法第25條第2項:「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停止徵集常備兵役現役後,不得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服役期間,均無現役軍人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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