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錯誤

圖1 禁止錯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禁止錯誤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禁止錯誤是描述一個人對於自己行為有違法的狀況有誤解(學理上會說是缺乏「不法意識」),字面上來說是對「禁止[1]」的規範有「錯誤」的認知[2]
假設A因為久居深山、也沒有網路,無法學習、得知法律的內容,所以擅自把山裡的樹砍倒、用來燒火,違反森林法的規定[3](在A的心中,他覺得這件事情是合法的)。就會說A發生了禁止錯誤,可以在個案中觀察A的狀況,判斷A是否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4]

延伸閱讀:
蘇國欽(2020),《簡介刑事判決書中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的流程——三階層理論》。

註腳

  1.   刑法的規範通常是「禁止」做違法的行為,所以才會說是禁止規範。
  2.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405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客觀上實施違法行為,但行為人自認為行為合法,此時行為人乃欠缺不法意識(即欠缺違法性認識),即為學理上稱之禁止錯誤。又所謂不法意識,意指行為人認識或意識到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或社會規範而與社會共同生活秩序維持之要求相牴觸之意,乃獨立之罪責要素,……。」
  3.   森林法第50條:「
    I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
  4.   中華民國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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