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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罪
刑事法
圖1 侵占
遺失物
罪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規定在
刑法
第337條
[1]
,指有
不法所有意圖
,並
故意
將遺失物、漂流物或現在不在他人持有中,但是是他人所有的物品據為己有。
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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