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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侵占罪
刑事法
圖1 普通侵占罪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規定在
刑法
第335條第1項
[1]
,指有
不法所有意圖
,並
故意
於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時,自居於
所有權
人的地位,支配持有物。
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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