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侵占罪

圖1 普通侵占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普通侵占罪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規定在刑法第335條第1項[1],指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故意於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時,自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支配持有物。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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