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喬正一 ( 認證法律人)於 2021-02-22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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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之訴

是指原告以法律所賦予的形成權,提起訴訟,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喪失、變更的民事訴訟。例如,曾多次結婚、離婚的A,在前一段婚姻存在的時候,向B謊稱自己單身,讓B與A交往、進一步結婚(結婚時A已正式結束前一段婚姻),按照民法第997條的規定[1],B可以提起訴訟,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2]

註腳

  1.   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2.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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