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喬正一 ( 認證法律人)於 2021-02-22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回到最新版本

訴訟標的

有關訴訟標的,學界的見解眾說紛紜[1],而如果以學界及實務界共通的看法[2],所謂訴訟標的,如果是給付之訴,就是原告在民事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如果是形成之訴,就是原告在民事法上的形成權。 

註腳

  1.   可參考以下整理:
    魏大喨(2019),〈民事訴訟標的理論在台灣學說及審判實務之發展(上)〉,《司法周刊》,第1935期,頁2-3;
    魏大喨(2019),〈民事訴訟標的理論在台灣學說及審判實務之發展(中)〉,《司法周刊》,第1936期,頁2-3;
    魏大喨(2019),〈民事訴訟標的理論在台灣學說及審判實務之發展(下)〉,《司法周刊》,第1937期,頁2-3。
  2.   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民事判例:「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至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
  • 歷次版本
請在此輸入您建議的名詞,例如:智慧財產權
如:法小科
如:legispedi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