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

字面上意思即指「訴訟」的「標的」,也就是原告提起這次訴訟的訴求、希望法院審理的內容或範圍。有關訴訟標的,學界的見解眾說紛紜[1],但以學界及實務界共通的看法來說[2],所謂訴訟標的,如果是給付之訴,就是原告在民事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如果是形成之訴,就是原告在民事法上的形成權

例如,A想要叫B償還借款,則訴訟標的就會是A的民法第474條[3]消費借貸請求權;又或是C要求D將雨傘歸還,則訴訟標的就會是C的民法第767條[4]物上返還請求權。

註腳

  1.   可參考以下整理:
    魏大喨(2019),〈民事訴訟標的理論在台灣學說及審判實務之發展(上)〉,《司法周刊》,第1935期,頁2-3;
    魏大喨(2019),〈民事訴訟標的理論在台灣學說及審判實務之發展(中)〉,《司法周刊》,第1936期,頁2-3;
    魏大喨(2019),〈民事訴訟標的理論在台灣學說及審判實務之發展(下)〉,《司法周刊》,第1937期,頁2-3。
  2.   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民事判例:「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至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3.   民法第474條:「
    I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II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4.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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