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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識別性

指商標本身就有的、且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在特定商品或服務上被認為具有先天識別性。因為對消費者而言,這個標誌具有與他人區別的功能,而非傳達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內容的相關資訊。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依其識別性之強弱,可分為[1]

獨創性商標
例如google是全新的獨創詞彙,用來指稱搜尋引擎。
任意性商標
沿用現有的概念或詞彙,但用來指稱完全不同的事物。例如把「蘋果」用在電腦、處理器產品上。
暗示性商標
不是單純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特徵,而是用隱喻、暗示的方式讓消費者可以聯想,例如「一匙靈」使用在洗衣粉上。

註腳

  1.   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商業識別性審查基準》,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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