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刑法對於沒收或追徵犯罪工具、犯罪產物、犯罪所得的特殊規定[1],當沒收對於被宣告沒收的人而言,有太過嚴苛、沒收的東西缺乏刑法上的重要性、犯罪所得的價值低微,或沒收會造成被宣告沒收的人生活有困難時,就例外不宣告沒收,或減少沒收的數量或金額。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