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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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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
規定在
刑法
第354條
[1]
,指
故意
使物(
文書
、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之物)客觀上不復存在、改變物的外觀而讓物的效用價值降低或讓人無法使用該物。
註腳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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