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是被告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對原告提起訴訟[1],由法院一起審理。
反訴要滿足一定條件,例如反訴必須和原本的訴訟(即「本訴」)之間,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共通性、牽連性(法律上稱為「相牽連」)[2],也就是被告不能提起完全無關的反訴。 例如發生車禍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他受傷、住院的損害,被告也在同一個訴訟中反訴請求原告賠償他受傷、車壞掉的損害;反訴和本訴的請求都是因為同一場車禍,也就是兩者間有事實上的共通性,那這兩個就可以算是相牽連的案子[3]。
註腳
刑事訴訟方面,自訴程序也有「反訴」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38條[1]的要件時,可以對原案的自訴人提起反訴,也就是說把自訴人列為被告反控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