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文書罪

規定在刑法第352條[1],指故意使文書客觀上不復存在、改變文書的外觀而讓其效用或價值降低、讓人無法使用該文書。

 

註腳

  1.   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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