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是一種刑法的犯罪類型,指的是刑法中某些罪名,本來就會有反覆做的特性[1]。所以即使犯罪行為人在一小段時間內,多次重複做同樣的犯罪行為,還是只會成立一個犯罪。 例如賭博罪[2]、廢棄物清理法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3],都是立法時就預設犯罪行為人不會只做一次(例如賭博打麻將不太可能只打一圈),所以即使看起來一天內打了八圈麻將來賭博財物,也只會成立一個賭博罪。
延伸閱讀: 簡大為(2021),《被告的行為觸犯很多法律時,判決中真的會一一論罪嗎?什麼是犯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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