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民法裡面規定的各種契約類型,因為有法律上的名稱,所以叫做有名契約,又叫做典型契約[1]。例如買賣、租賃、借貸、承攬、保證等常聽到的契約。 相對的概念是法律上沒有特別名稱的「無名契約」,但也曾有無名契約經常被使用,而最後增訂到法律中變成有名契約的例子,例如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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