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請員工在原本上班時間之外加班(例如:提早來開會、延遲下班時間、晚上回家還處理公務),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
有加班的事實發生,員工可以自由選擇請領加班費[2],或是把加班的時數存起來之後再休,稱為補休[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