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

給別人通知,催促他負擔義務或是行使權利
催告負擔義務人時,只要請求債務人給付,不需要表明確定的金額或數量[1]

舉例:
民法第254條[2]例子:
承包案件的工程師沒有在約定時間交出成品,業主可以用電話、email、存證信函等各種方式通知承包工程師,催促他於一定期間內交件,如果仍然沒有交件,業主可以解除契約
民法第361條[3]例子:
買家主張購買物件有瑕疵,賣家可以定一個期限,催告買家於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家於期限內不解除契約時,就喪失解除權

註腳

  1.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參照。
  2.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3.   民法第361條:「
    I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II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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