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是指可以「辨認出五官、面貌」的人物圖像,有可能是照片、繪畫、雕塑等。也就是說,其他人可以藉由照片、繪畫、雕塑認出這是哪一個人。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肖像權讓人實現個人尊嚴及價值,是民法第18條第1項[1]人格權之一,也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2]所說的其他人格法益。 每個人有權利決定是否要製作、公開及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果談到公開肖像,每個人可以決定什麼時間點、用什麼方式、向哪些人公開。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