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

老師輔導管教學生的過程中,可能為了減少學生不當行為而處罰學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1]將處罰分為「合法」及「違法」兩類型,違法的處罰包括體罰、霸凌、不當管教及公然侮辱誹謗恐嚇等其他違法處罰。

體罰包含以下幾種情況:
1. 老師親自責打學生:舉例像是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或打身體其他部位。
2. 老師要求學生或第三人責打學生:老師要求學生自己打耳光,或是學生互打耳光。
3. 老師要求學生做某些動作:舉例像是交互蹲跳、半蹲、罰跪、學鴨子走路、上下樓梯等。

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老師體罰造成學生身心侵害的事件,分類上屬於依法規通報事件[2],應該在知道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3]

 

延伸閱讀:
1. 法律百科問答(2021),《學校體罰,有法律管嗎?》。
2. 法律百科問答(2020),《父母管教權之體罰範圍》。

註腳

  1.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第3、4款:「四、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三)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之處罰及違法之處罰;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霸凌、不當管教及其他違法處罰(參照附表一)。
    (四)體罰:指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之體罰。」
  2.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
  3.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1款:「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