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

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在著作人過世50年後就到期[1],這時候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或「公共財產」( public domain),由公共所有。
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到期的作品,任何人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如:戲謔、醜化作品)的情況下,並且有標示原著作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作品[2]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問答(2020),《畫家過世超過50年,我在網路上找到作品圖,可以下載後製作成商店櫥窗布置嗎?》。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2.   著作權法第 43 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除本法令有規定:指同法第15~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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