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也稱為押租金)是指租賃關係中,承租人預先支付一筆錢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使用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害,這筆錢可以當作損害賠償金。 如果租賃關係中沒有發生損害,或是有發生損害但是押金還有餘額,租賃關係結束後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請求返還剩餘的押金。
舉例: 1. 租房子時出租人多會向承租人收取押金[1],但住家用住宅租賃的押金,不可以超過2個月租金[2]。 2. 租車子時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押金。 3. 租博物館展覽語音導覽機,館場可以向承租人收取押金。
延伸閱讀: 1. 黃蓮瑛、徐品軒(2022),《簽訂房屋租約,有哪些事情要注意?》。 2. 雷皓明、張學昌(2022),《簽租屋時可能需要負擔的支出:租金、押金與違約金》。 3. 李琬鈴(2024),《押金隨便房東收?收超過2個月的押金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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