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

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可以展現自己的獨特性,並與其他人做出區別,要如何命名是人民的自由,受到憲法第22條[1]的保障[2]
民法第19條[3]有規定,姓名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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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99號節錄:「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3.   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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