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結果犯(或稱結果加重犯)是一個特殊的犯罪類型,是指犯罪行為人從事一項故意犯罪,但卻過失的引發更嚴重的結果,超出犯罪行為人一開始想做的事情[1]。前面的故意犯行跟後面過失的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2]。
舉例來說,A本來只想傷害、推擠B,而用手揮打B的頭臉,卻導致B重心不穩而摔倒、頭部撞擊地面而死亡[3]。A本來沒有要殺死B,但是如果A可以預期會造成B跌倒,而且揮打頭臉的傷害行為造成後續B撞擊地面而死,A就會負傷害致死罪的刑責。
加重結果犯的法定刑會大幅提高,不過刑罰大幅加重的情況,只限於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加重結果犯。有些情況(例如放火燒房子而導致他人死亡[4]),並不會有特別的加重處罰規定。
延伸閱讀: 吳景欽(2021),《一樣使人受重傷,為何有刑度的差別?淺談重傷罪與傷害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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