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特定人,是指隨時有人可以出入、觀看,可以聽到或看到的情況。 例如:人來人往的馬路上、營業中的大賣場、網路遊戲中的大廳、公開的PTT版。
刑法上,不特定人是「公然」的要件之一,法律規定例如:公然侮辱[1]、公然聚眾[2]、公然暴露[3]。 有時候,法律也會直接出現「不特定人」,例如: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4]。
延伸閱讀: 1. 李侑宸(2021),《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2. 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3. 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