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

圖1 聽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聽證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所謂聽證,是指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為監督行政、調查行政違失或制訂法律時,於作成決定前,給予利害關係人提出事實,並且向作成決定的機關辯論詰問[1]。例如中選會在審酌公投提案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時,舉辦聽證協助釐清爭點[2]
另外,常跟聽證會一起提到的是「公聽會」,如果從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公聽會與聽證會皆屬於「民眾參與」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讓原本沒辦法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權力的民眾,可以對於政策提供建議,並被納入未來的政策實踐中,只是這兩者的參與作用與保障的方式不相同[3]。聽證相較之下有嚴格的程序規定[4],機關的決定也必須斟酌聽證的結果[5]

註腳

  1.   陳明燦(2018),《土地徵收導論》,第2版,頁69。
  2.   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第4項:「
    III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IV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各項公民投票的聽證會紀錄,可以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2020),《聽證會紀錄》。
  3.   Sherry R, Arnstein(1969),〈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Journal of the American Institue of Planning》,第35卷第4期,頁216-224。
  4.   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0節聽證程序
  5.   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1項:「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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