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

泛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任務所作成的各種行為[1],包括行政處分[2]事實行為行政契約[3]法規命令[4]行政規則[5]、行政計畫[6]行政指導[7]

註腳

  1.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2.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3.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I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II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III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4.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5.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6.   行政程序法第163條:「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7.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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