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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

圖1:扣除額—特別扣除額||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1: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扣除額的一種。可以細分為7種項目[1]: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雖然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是二種不同的計算方式,只能選擇一種來申報,但不論選擇哪一個,都還可以再另外加計「特別扣除額」[2]

註腳

  1.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2.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以「標準扣除額為15萬元」為例:假設A的所得總額為100萬元,選擇以標準扣除額申報而扣除15萬元後,還可以以特別扣除額中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再扣除20萬元,所以最後A等於是扣除了35萬元,其綜合所得淨額會變成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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