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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審理原則
刑事法
是指
法官
針對參與訴訟程序的人,原則上應該讓他們親身在法庭中以言詞陳述的方式來表達意見,法官不能將審判庭外書面或其他方式的資料,來替代當事人、
證人
在法庭上的陳述,作為判決依據
[1]
。
註腳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
:「另刑事訴訟採直接、言詞審理主義,審判之法官原則上須在公判庭上直接聽取訴訟兩造當事人所為攻擊、防禦之言詞、舉止,以獲得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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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喬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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