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權一詞,原文為extraterritoriality。一國國民在他國領域內,排除當地國法律的適用,通稱治外法權。國際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情形例如:1.一國駐在他國的外交人員及其館舍;2.一國駐防他國的軍事人員及其基地;3.一國暫時停留他國的軍艦軍機及其人員;4.聯合國派駐他國的人員及其館舍;5.一國到訪他國的元首或代表。
關於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需作附帶說明:此種特權是否屬於治外法權,在學術上有不同意見。中華民國承受清朝末年與外國簽訂不平等條約的屈辱,致使外國對其在華僑民享有領事裁判權。當年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蔣中正委員長(即先總統蔣公)領導抗日戰爭晚期,成功爭得美英法各國同意取消領事裁判權,我國司法權終於獲得完整。各該雙邊條約(習稱平等新約)的中文與英文均使用「治外法權」一詞,因此,我國學術界也將領事裁判權稱為一種治外法權。由於中美、中英平等新約的簽訂日期都在民國32年1月11日,遂將1月11日訂為司法節以資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