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沒有遇到本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但如果同居人或受僱人是他造當事人,就不能用把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的方式送達[1],例如離婚訴訟的開庭通知書不能補充送達給同居的配偶。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