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辯護,顧名思義是指「強制」被告要有「辯護」人的意思,在強制辯護的情況下,沒有找律師的刑事被告必須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陪同,為被告做實質而有效的辯護。被告受到強制辯護的情況,包含: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1),《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曾友俞(2021),《律師陪偵時被不當限制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該如何應對?》。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