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1](Motion of no confidence),是規定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的憲政措施,身為民意代表的立法委員可透過不信任案來制衡行政院長[2],也稱「倒閣」。
立法院可以經由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必須在48小時內記名投票表決。如果再經過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同意,行政院長就必須在10天內辭職。辭職同時,行政院長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如果不信任案沒有通過,1年之內不能對同一個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註腳

  1.   國家教育研究院,不信任投票/不信任案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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