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總統制

最早由學者Maurice Duverger提出,目前較普遍的定義為:一個憲政體系有一名普選的總統(傳統定義認為總統還必須具有相當的權力)、另有一名總統之外,具有行政權力且對立法權負責的行政首長[1]。目前學者見解普遍認為我國憲政體制採半總統制。

註腳

  1.   參考吳玉山(2011),〈半總統制:全球發展與研究議程〉,《政治科學論叢》,頁1。
    法律面上的詳細說明,可參考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憲法 權力分立》,3版,頁15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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