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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通用
圖1 住所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一般人有意長久駐留而住的地方
[1]
,例如法律上會
推定
在戶政登記的戶籍地址是這個人的住所
[2]
。
法律規定住所只能有一處
[3]
。
註腳
民法第20條
第1項:「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顯見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 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 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 件,戶籍登記之處所固得資為推定住所之依據,惟倘有客觀之事證,足認 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 者,即不得僅憑原戶籍登記之資料,一律解為其住所。」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再住所雖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惟倘無客觀之事 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 其他地域為住所者,戶籍登記之處所,仍非不得資為推定其住所 之依據。」
民法第20條
第2項:「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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