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辯護[1],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找到一位律師擔任辯護人,那麼這位辯護人就必須為被告作出明確的辯護,不能只是有到場但沒做事[2]。如果在依法需要律師到場辯護(例如強制辯護案件)、或已經請了律師的情況,律師卻沒有在法庭上真的提出對被告有利或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主張,而是朗讀書狀、對各種問題不表示意見,那就沒有做到「實質辯護」,這時如果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會違背法令[3],成為可以上訴的理由。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 曾友俞(2021),《律師陪偵時被不當限制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該如何應對?》。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