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籍資料

受刑人個人資料檔案,在監獄行刑法中,稱為「名籍資料」。建立個人資料目的在於防止有冒名頂替或錯誤釋放等情況出現,因此需要有明確的辨識身分機制。監所會以照相、採集指紋或記錄身體特徵的方式記錄,實務上會使受刑人持寫有個人編號以及姓名的名條,放在胸口,拍攝受刑人上半身,且照相機鏡頭應與受刑人眼睛等高,以免失真[1]
除人像相片外,會捺指紋,並紀錄如眼球虹膜、掌型、胎記、刺青、傷疤、痣等身體特徵。此外,名籍資料中還包含指揮書、判決書、懲罰表、書信表、接見表、戶籍資料、性行報告、成績分數總表等文件在內[2]

註腳

  1.   法務部法89矯司字第001339號函(2000/9/30)。
  2.   監獄行刑法第14條第4項:「為辨識受刑人身分,應照相、採取指紋或記錄其他身體特徵,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3條:「
    I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II前項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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