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化處遇原則

在監獄行刑中,會透過入監調查,了解受刑人過去的人際背景、個人專長、身心疾病、犯罪因素等,以科學方法鑑別受刑人的基本特性與生、心理需求,分析個別差異,再依照其需求制訂一套量身打造的矯正規劃[1]

註腳

  1.   監獄行刑法第11條:「
    I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
    II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III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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