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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行政法
由15位司法院
大法官
組成,依憲法訴訟法的規定負責審理以下內容
[1]
: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
裁判
憲法審查案件、
機關爭議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
解散
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註腳
憲法訴訟法第1條
:「
I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II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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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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