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

圖1 全國性公民投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全國性公民投票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現行法制上,公民投票(公投)可分為「全國性公民投票」與「地方性公民投票[1]」。

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2]),適用於以下事項:

立法院所提出的憲法修正案(修憲案)、領土變更案的複決[3]
法律的複決。
立法原則的創制
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4]


過去曾辦理過的各項全國性公民投票,可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的公民投票簡介

註腳

  1.   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2.   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1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1項:「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4.   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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