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現行犯

圖1 準現行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準現行犯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現行犯是指「在犯罪的當下或之後馬上被發現」。例如A偷B的腳踏車,正在剪斷腳踏車鎖或者剪斷後騎出B家,都可以算是現行犯。
準現行犯則是指「雖然不是馬上被發現」,但因為有些客觀的跡證顯示這個人很可能才剛犯罪不久,在法律上等於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並把他交給警察[1]。例如C男身上背著數個女用皮包一邊奔跑,後面D追著C喊著「有小偷」,這時C可能被認定為準現行犯[2]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I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II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2.   具體實例,也可以參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提字第17號刑事裁定:「……,復經本院勘驗明確,是聲請人駕駛甲車、持有6239-UP號車牌及鑰匙,顯可疑為犯罪人,已有相當事證足認聲請人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準現行犯,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逮捕,其逮捕過程並無違法,故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人並解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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