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簽證

會計師對年度財務報表需要查核並做出查核簽證[1],確認這份財務報表有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製作,而且「高度可信」、沒有重大的不實表達(相較於核閱心證門檻較高)[2]。會計師可能透過檢查、觀察等方式(例如親自查核、到倉庫點貨),並且在查核意見中積極的表達財務報表的可信性[3]

註腳

  1.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另外,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的資本額也需要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參見公司法第7條第1、2項:「
    I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II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2.   詳細說明可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3.   例如「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2014),《財務報表之「查核」與「核閱」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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