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閱

季度財務報表需要經過會計師的核閱[1],說明「沒有發現」這份財務報表有違反相關準則或規定而需要重大修正的狀況,不過只需要「中度可信」即可(心證門檻較查核簽證低)[2]。會計師可能透過分析、比較、查詢等方式靜態核對[3],在提出的意見中只需要消極的表示沒有發現問題需要修正即可[4]

註腳

  1.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2.   詳細說明可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3.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季財務報告應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核閱報告所特別敘明事項。」
  4.   例如「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作修正之情事。」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2014),《財務報表之「查核」與「核閱」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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